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7: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誠正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40
四十、本校建立之校園性別事件檔案資料,由本校學務處保管,相關資料
      應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
      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當事人及檢舉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
        他相關資料。
  (五)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等。
  (六)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第一項建立之檔案資料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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