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3三、災害處理小組成員及分工如下:
(一)召集人:檢察長,於重大災害發生,認有必要時,得召集主任檢察
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組長、書記官長、法警長等若干人成立「
災害處理小組」,指派及協調署內、署外人員處理重大災害所生人
民死亡、受傷、失蹤或刑事案件。
(二)新聞聯絡組: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負責與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
心,確認重大災害所生傷亡狀況,協調相驗、刑案偵辦及新聞發布
等事務。
(三)相驗組:
1.負責人:值週主任檢察官。
2.成員:輪值之外勤檢察官、書記官、法醫師(檢驗員),及刑案
偵查組外經指派之人員。
3.重大災害發生時,輪值之外勤檢察官、書記官、法醫師(檢驗員
)應即赴現場執行相驗工作。負責人必要時得召集、調派署內檢
察官、書記官、檢察事務官、法醫師(檢驗員)續行相驗工作。
如人力不足時,應即陳報召集人請求上級檢察署指派或商請其他
地方檢察署調派人員協助相驗。
(四)刑案偵查組:
1.成員:除輪值之外勤檢察官外,檢察長於必要時可指定主任檢察
官或檢察官負責原因調查及案件偵辦。
2.應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對疑似
因重大災害所生刑事案件,進行事證蒐集、搜索及扣押、現場勘
驗、事故原因調查等案件偵辦相關事項,並妥適行使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權。如為運輸事故(飛航、鐵道、水路、公路),應參
照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重
大運輸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協調配合,以利運輸事故原因調查及刑事案件偵辦。
(五)秘書組:
1.負責人:書記官長。
2.成員:檢察事務官組長、法警長、政風室主任、會計室主任、資
訊室主任、紀錄科科長、文書科科長、總務科科長及所屬科室人
員。
3.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通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
林分會啟動關懷機制,陪伴慰問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必要之心
理諮商、法律諮詢或申請社福補助等相關服務。
4.由負責人指揮進行文書及後勤支援作業,包括派出人員回報及調
查工作之統計、各類報表之製作及傳送、與其他機關團體之聯繫
、協調及提供派出人員必要之物資及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