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4: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 6 條
第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
十一條之一第九項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情形,準用之。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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