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委託代保管扣押物作業要點 9
九、案件偵結起訴或併案時,書記官於移審函文上應敘明「本案有扣押物
    責付保管」。
    案件送審或併案後,贓物庫製作通知會同承審法院贓物庫人員至責付
    保管之扣押物處所進行點交,點交無訛後,應於「點交紀錄表」(附
    件四)上簽名。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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