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委託代保管扣押物作業要點 4
四、機關移送案件有責付移送機關或第三人保管之扣押物時,應制作「扣
    押物品清單」一式三份、彩色照片一式二份、代保管單(含代保管須
    知甲聯,附件一)一式三份及移送書一份,由贓物庫於「扣押物品清
    單」上編列「委保」字號登帳後,一份贓物庫留存、一份移送機關留
    存、一份送承辦股附卷,書記官並應於卷面註記「本案有扣押物責付
    保管」。移送機關責付第三人保管時,代保管單需經檢察官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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