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5: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11
十一、性騷擾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事件之查證,應秉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以不公開之方式為
        之。
  (二)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
        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
        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
        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三)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雙方當事人
        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
        重複詢問或使其對質,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四)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構)或其他事業單位時,由被害
        人之機關主責受理申訴及調查,並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
        主管機關為原則,行為人所屬機關應給予性騷擾案件調查必要之
        協助。當事人如為勞務承攬派駐勞工,應與勞務承攬人共同調查
        ,並將結果通知勞務承攬人。
  (五)機關不得因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
        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惟如經證實性騷擾案件有惡意虛構之事實
        者,機關得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六)處理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案件,應告知被害人得向司
        法機關提出告訴或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權利,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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