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8: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所為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效力,自直轄
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
於上述限制期間內,行為人再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期間
自前項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訂定
第 4 條
本辦法所為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效力,自行為
人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告誡日起算五年。
於上述限制期間內,行為人再次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期
間自前項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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