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人數過
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