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儲存第三條錄音、錄影內容之錄音帶、錄影 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應妥為保管,為防範遭受損毀或內容遭到 消磁,應以適當防止壓損之儲存卷袋置放,併同案卷妥適保管,必要時應 另行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