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9: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12.10.03訂定)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所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