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12.17 03: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21
二十一、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用宿舍之物,於五日內不搬離者,
        視為廢棄物,由本所處理,不得有異議。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21
二十一、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用宿舍之物,於五日內不搬離者,
        視為廢棄物,由本所處理,不得有異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