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逕行將該 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協助: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除檢院員工外,於非上班時間,未經本署同意使用停車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