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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10.22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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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1
十一、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訂定
11
十一、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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