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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3: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檢察官對於起訴之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宜於審判中促請法院注意
      下列事項:
  (一)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
        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
        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前述規定,於得陪同
        在場之人為被告時,不適用之。
  (二)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
  (三)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
        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
        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
        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
  (四)被害人已陳報應送達處所之地址者,除有無法合法送達情形外,
        僅依陳報處所地址寄送傳票及相關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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