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16: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被告及被害人於非公開修復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偵查
      基礎。但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參與修復之被告、被害人退出程序或未達成協議,不得作為對其不
      利之認定。
      已達成協議者,其協議結果及履行情形,檢察官得衡酌作為結案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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