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申請人不得將檔案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時,應將
      檔案交由本監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保管,並於當日歸還,經本監承辦
      人點收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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