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7: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5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其中
    職前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學習成績占百分之八十。訓練各項
    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5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其中
    職前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專業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訓練
    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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