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7: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2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
    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或政風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新訓
    練人員(以下稱受訓人員)。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2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
    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或政風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新訓
    練人員(以下稱受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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