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1 20: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6
六、請假時數於七十二小時以內者,由廉政人員訓練班執行秘書核准。
    請假超過七十二小時未逾一百二十小時者,由廉政人員訓練班副主任
    核准。
    請假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由廉政人員訓練班主任核准。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