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23: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12
十二、受訓人員之訓練總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於受訓人員結訓前合併計算
      在矯正署研習及機關實習之所有成績,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
      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獎懲要點」第五點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
      事項」第九點加計扣減相關分數後,列冊陳報矯正署長官核定。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12
十二、受訓人員之訓練總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於受訓人員結訓前合併計算
      在矯正署研習及機關實習之所有成績,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
      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獎懲要點」第五點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
      事項」第九點加計扣減相關分數後,列冊陳報矯正署長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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