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3: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 2
二、啟動會議時程
(一)檢察機關執行科於監護處分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監護處分期
      間屆滿前三至六個月,應先準備受處分人相關資料,並預定召開轉
      銜會議之時間,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召開轉銜會議。
(二)為使轉銜會議實質有效進行,檢察機關應於預定會議日期前二週,
      傳送開會通知及會議資料予與會機關(構)、團體,或告知各該機
      關(構)、團體之聯繫窗口,以利預為準備。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訂定
2
二、啟動會議時程
(一)檢察機關執行科於監護處分受處分人(下稱個案)執行期滿前三個
      月,應先準備個案相關資料,並預定召開轉銜會議之時間,於個案
      執行期滿前二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二)為使轉銜會議實質有效進行,檢察機關應於預定會議日期前二週,
      傳送開會通知予與會機關或告知各縣市政府之聯繫窗口,以利與會
      機關預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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