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
    記載其事由。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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