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檔案應用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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