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應用檔案時,申請人違反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者,本分署得停止其
      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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