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23: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輔導考核注意事項 5
五、輔導工作要領:
(一)加強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及生活教育,深入接觸受訓人員,處理意見
      反映,促其遵守規定,並正確處理問題。
(二)輔導受訓人員推選自治幹部,賦予任務,並督導執行,建議獎懲。
(三)教輔人員於受訓人員受訓期間,應主動關懷,協助解決其困難,必
      要時,實施個別輔導,作成紀錄。
(四)教輔人員應公正客觀,細心觀察受訓人員平日之品德素養及言行,
      受訓人員如有違反受訓規定之行為,應立即簽報處理。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5
五、輔導工作要領:
(一)教輔人員負責管理、指導並與受訓人員共同生活,以深入接觸受訓
      人員,加強輔導照顧,處理意見反映,促其遵守規定,並正確處理
      問題。
(二)輔導受訓人員推選自治幹部,賦予任務,並督導執行,建議獎懲。
(三)教輔人員於受訓人員受訓期間,應主動關懷,協助解決其困難,必
      要時,實施個別輔導,作成紀錄。
(四)教輔人員應公正客觀,細心觀察受訓人員平日之品德素養及言行,
      受訓人員如有違反受訓規定之行為,應立即簽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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