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7 03: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生活管理須知 11
十一、其他應遵守事項:
  (一)受訓人員訂購外送(食)者,應約定時間於門衛處清點交易。
  (二)矯正署內嚴禁飲酒及嚼食檳榔。吸菸區位於靶場門口、餐廳進出
        貨區及行政大樓右側涼亭,其餘處所一律禁止吸菸。
  (三)受訓人員發現設備或器材有故障或損壞時,應向教輔人員反映報
        修,倘有不當使用而致損壞,應照價賠償;若查獲蓄意破壞或竊
        取行為者,除負賠償責任外,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四)為使受訓人員養成規律團體生活及遵守紀律,對於違反本須知者
        ,列入操行考核實據,情節嚴重者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
        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簽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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