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10.2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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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8 條
審查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審查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訂定
第 18 條
審查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審查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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