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4: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7 條
審查會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