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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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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檔案應用之費用,本分署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 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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