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8: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8 條
律師應於預定或接獲通知之時間到檢察署卷證開示室,出示執業證明文件
後,洽取卷證檢閱。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