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3:5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7 條
書記官應於律師聲請預定卷證開示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依時交付 ;如有不能依時交付卷證之特別情事者,應於卷證開示聲請書上註明原因 ,另指定交付時間並通知之。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