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8: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6 條
卷證影音資料之轉拷費,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收取新臺
幣一百五十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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