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8: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4 條
卷證資料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收取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
,不另收取費用。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