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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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4 條
卷證資料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收取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 ,不另收取費用。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第 24 條
卷證資料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收取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 ,不另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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