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12: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3 條
卷證資料之黑白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元,A4
、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二元;彩色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
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十五元。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第 23 條
卷證資料之黑白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元,A4
、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二元;彩色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
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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