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3: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0 條
檢察官許可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原本者,書記官應製發提還押
票交與法警提解被告到檢察署檢閱及解還,且法警應全程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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