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8: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16 條
檢察官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原本或付與卷證影本者,交書記官指定適當
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原本,或預納費用及到檢察署領取卷證影
本。
前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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