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1: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 9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安全與秩序維護及校外護送。
三、學生獎懲事宜之協助。
四、天災事變、學生擅自離校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五、器械、戒具、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保管、訓練及使用。
六、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9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安全與秩序維護及校外護送。
三、學生獎懲事宜之協助。
四、天災事變、學生擅自離校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五、器械、戒具之保管及使用。
六、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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