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 4 條
矯正學校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教學、註冊及設備三組辦事。
二、學生事務處,分訓育、生活輔導及行政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設輔導組辦事。
四、總務處,分庶務及出納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矯正學校得設分校。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4 條
矯正學校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教學、註冊及設備三組辦事。
二、學生事務處,分訓育、生活輔導及行政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設輔導組辦事。
四、總務處,分庶務及出納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矯正學校得設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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