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第 4 條扣案毒品銷燬前之啟封、取樣留存、鑑定及封緘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扣案毒品銷燬前,檢察官應先指揮移送機關將扣案毒品送鑑定機關鑑
定並由鑑定機關或移送機關取樣留存,取樣留存之毒品及其他待銷燬
之扣案毒品應分別封緘,並於移送地方檢察署時,分別辦理入贓物庫
之事宜。
二、鑑定機關或移送機關取樣留存時,應依包裝分別為之且取樣留存之樣
品不得少於淨重五十公克(或五十毫升)。
三、鑑定機關或移送機關就扣案毒品之啟封、取樣留存及封緘等過程及方
法,應全程錄音錄影並應詳實記載於「扣案毒品啟封、鑑定、取樣留
存及封緘紀錄表」(如附件),送交檢察官存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