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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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6 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就審查案件有前條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該案件出席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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