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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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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5 條
本會委員迴避事由、受審查人申請迴避及本會依職權為迴避決定等情形, 準用本法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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