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0: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4 條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確認被告身分並核對經看守所長官核定
懲罰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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