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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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予執行、緩予執行及停止執行者, 應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依本法第八十條之廢止懲罰、不再執 行及終止執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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