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應規劃指定處所存放戒具及固定保護工具,指派專人負責維護,控 管其數量、領用及歸還情形,並設簿登記。 看守所應每月五日前,依指定方式登載前月份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 保護室收容情形,陳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