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0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9 條
收容於保護室之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使用電器物品。 二、不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用品以外之物品。 三、不得吸菸。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