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收容於保護室之被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容於保護室,每次不得逾二十四時,並應隨時觀察被告行狀,已無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 二、收容於保護室前,看守所人員應檢查被告之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 。 三、接見方式得以視訊接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