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3:5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7 條
看守所應隨時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被告收容 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被告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