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4 條監獄對受刑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之決定及所採之施
用方式,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及所採之方式應有助於目的
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
保護室及所採之方式為對受刑人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及所採之方式所造成之損害
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監獄不得對受刑人以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作為懲罰之
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