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1 條
依第三條施以固定保護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
記錄於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紀錄表。
監獄施以固定保護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固定保護
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
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書(一式三聯
),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
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
聯留監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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