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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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6 條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應事先警告。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使用器械原因已消滅者,應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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